《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三)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备等建立工程,应当依照国度和本市规范配套建立生活垃圾搜集设备。配套生活垃圾搜集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立、同步验收、同步运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搜集设备不契合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依照规则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效劳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立。
鼓舞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搜集、运输设备建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维护、资源节约与消费生活等请求,树立涵盖消费、流通、消费等范畴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恪守国度有关清洁消费的规则,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资料和设计计划,消费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应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度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视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构造和本钱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顺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规范,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运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展开运营活动的,应当运用电子运单和箱(袋)、胶带等包装。鼓舞寄件人运用可降解、可循环运用的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展开运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运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运用包装。
第二十条 市农业乡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增强对果蔬消费基地、农贸市场、规范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规范化菜场的,应当依照规范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置设备。已建成的农贸市场、规范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到达一定范围的,应当依照规范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置设备。鼓舞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置设备。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置设备配置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运用有利于维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备,纸的运用比例,减少运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运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依照规则,优先采购可循环应用的产品。
鼓舞企业、社会团体节约运用和反复应用办公用品,减少运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鼓舞单位和个人运用可循环应用的产品,经过线上、线下买卖等方式,闲置物品再运用。
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效劳场所设置节省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效劳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效劳提供者不得主意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运营单位不得主意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维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