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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一)

作者: xjht 时间:2020-04-20 来源:未知
摘要:《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一) 上海市 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 (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人居...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一)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人居环境,城市精密化管理,维护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分离本市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搜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应用及其监视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以完成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的,树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搜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应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照政府推进、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按部就班的准绳。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依照以下规范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合回收、可循环应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安康或者自然环境形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时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详细分类规范,能够依据经济社会开展程度、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应用需求予以调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树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谐和机制,统筹谐和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担任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谐和、指导和监视。
        市开展变革部门担任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谐和消费者义务延伸制度的落实,研讨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担任催促物业效劳企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义务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担任生活垃圾处置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视。
        市城管执法部门担任对查处违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则行为的指导和监视。
        本市住房城乡建立、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乡村、科技、卫生安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施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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