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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九)

作者: xjht 时间:2020-04-23 来源:未知
摘要:《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九) 第五十八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款规则,管理义务人未依照请求设置搜集容器、设备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九)
        第五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款规则,管理义务人未依照请求设置搜集容器、设备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管理义务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刻矫正;拒不矫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款规则,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运营性搜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运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搜集、运输单位不恪守相关规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下列规则处分:
(一)违背本条例第三十条项规则,未运用车辆、船舶,未明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装置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生活垃圾运营效劳答应证。
(二)违背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则,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搜集、运输,或者将风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生活垃圾运营效劳答应证。
(三)违背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则,未依照请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契合条件的场所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处置单位不恪守相关规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下列规则处分:
(一)违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项规则,未坚持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备正常运转,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则,未依照请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生活垃圾运营效劳答应证。
        第六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规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规则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搜集、运输、处置、应用的监视管理职责的;
(二)未依照请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置设备建立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告发,未依法调查处置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秉公作弊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搜集、运输、处置按下列规则执行:
(一)餐饮效劳、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则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搜集容器,经分类搜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应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的大件垃圾,能够预定可回收物回收运营者停止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义务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搜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置后,实行资源化应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效劳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搜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依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请求予以回收,并依照国度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则停止处置。
        第六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风险废物的投放、搜集、运输和处置,依照国度相关规则处置。
建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撤除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搜集、运输和处置,依照国度和本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则处置。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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