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八)
第五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树立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发作突发性事情形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搜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刻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依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第五十二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请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归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上海市社会信誉条例》相关规则,将单位和个人违背生活垃圾管理规则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矫正,形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障碍执法部门实行职责,形成严重结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归入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效劳企业实行分类投放管理义务状况,归入物业效劳企业信誉管理体系。
第九章 法律义务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规则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置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农贸市场、规范化菜场未依照规范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置设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餐饮效劳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效劳提供者主意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则,旅馆运营单位主意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单位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款规则,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搜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刻矫正;拒不矫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款规则,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刻矫正;拒不矫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